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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3号)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3号)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切断传播链、降低感染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公共场所关闭管理。市内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含影剧院、游艺厅、网吧、棋牌室、音乐厅、游泳馆、健身房、美容院、培训机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暂不开放;所有宗教场所暂停对外开放。

二、严格公共场所开放管理。必须开放的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入出管理。旅馆、酒店、超市(商场)、农(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要建立每日健康监测制度,进入人员必须测体温、戴口罩,保持一定间距,做好自我防护,不戴口罩者一律不得入内。一旦发现体温异常者应按规定送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登记、信息上报、环境消毒等防控工作。

三、实行零售药店购药登记制度。购买咳嗽、退烧等药品人员,必须填写身份证号码、本人联系方式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详细住址等信息,药店应当登记并上报。

四、严格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室内通风、换气,采用自然通风,保证空气流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要关闭回风通道,保证全新风运行,并按要求定期做好清洁、消毒。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定时对室内区域、公用设施尤其是电梯、门把手、水龙头等物品进行清洁和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人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五、严格公共场所疫情处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共场所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采取预约服务、限额管理等措施减少经营场所人群聚集,不戴口罩的顾客一律不得入内。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公开予以曝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发布单位: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