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樱花开放期间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及游人的人身安全,根据学校要求,对樱花开放期间的临时摆摊设点作如下规定:
1、樱花开放期间,未经保卫部批准,校内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
2、经保卫部审批的临时摊点,一律集中在梅园小操场内按指定的地点设点,但不得使用明火现场制作加工食品,不得销售伪劣变质物品及食物。
3、严禁任何人在樱花区及沿线流动叫卖,张贴散发广告,固定商业门面严禁出店经营。
4、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将协同地方城管、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力予以取缔并收缴经营物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负。
保 卫 部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